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(guī)定

2018-08-02 16:41:23 660


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,保護其在生產(chǎn)勞動中的健康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,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。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(fā)育期的特點,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,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。

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:

()《生產(chǎn)性粉塵作業(yè)危害程度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(yè);

()《有毒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(yè);

()《高處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(yè);

()《冷水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(yè);

()《高溫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(yè);

()《低溫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(yè);

()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(yè);

()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(yè);

()森林業(yè)中的伐木、流放及守林作業(yè);

()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(zhì)的作業(yè);

(十一)有易燃易爆、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(yè);

(十二)地質(zhì)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(yè);

(十三)潛水、涵洞、涵道作業(yè)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(yè)(不包括世居高原者);

(十四)連續(xù)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,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(yè);

(十五)使用鑿巖機、搗固機、氣鎬、氣鏟、鉚釘機、電錘的作業(yè);

(十六)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、彎腰、上舉、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(yè);

(十七)鍋爐司爐。

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(非殘疾型)時,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:

()《高處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(yè);

()《低溫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(yè);

()《高溫作業(yè)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(yè);

()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(yè);

()接觸鉛、苯、汞、甲醛、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(yè)。

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(非殘疾型)的未成年工,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:

()心血管系統(tǒng)

1.先天性心臟病;

2.克山病;

3.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。

()呼吸系統(tǒng)

1.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;

2.呼吸音明顯減弱;

3.各類結核病;

4.體弱兒,呼吸道反復感染者。

()消化系統(tǒng)

1.各類肝炎;

2.肝、脾腫大;

3.胃、十二指腸潰瘍;

4.各種消化道疝。

()泌尿系統(tǒng)

1.急、慢性腎炎;

2.泌尿系感染。

()內(nèi)分泌系統(tǒng)

1.甲狀腺機能亢進;

2.中度以上糖尿病。

()精神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

1.智力明顯低下;

2.精神憂郁或狂暴。

()肌肉、骨骼運動系統(tǒng)

1.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;

2.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;

3.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,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。

()其他

1.結核性胸膜炎;

2.各類重度關節(jié)炎;

3.血吸蟲病;

4.嚴重貧血,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(<9.5g/dL)。

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:

()安排工作崗位之前;

()工作滿一年;

()年滿十八周歲,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。

第七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,應按本規(guī)定所附《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》列出的項目進行。

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(jù)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,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,應根據(jù)醫(yī)務部門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。

第九條 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。

()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,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,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(jù)《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》、《未成年工登記表》,核發(fā)《未成年工登記證》。

()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(guī)定第三、四、五、七條的有關規(guī)定,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范圍。

()未成年工須持《未成年工登記證》上崗。

()《未成年工登記證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(tǒng)一印制。

第十條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(yè)安全衛(wèi)生教育、培訓;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,由用人單位統(tǒng)一辦理和承擔費用。

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(zhí)行本規(guī)定的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,對違犯本規(guī)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(guī)進行處罰。

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(guī)定的執(zhí)行情況進行監(jiān)督。

第十二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(jù)本規(guī)定制定實施辦法。

第十三條 本規(guī)定自199511日起施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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